災害防救組織簡介
健全本市災害防救體系,提昇減災、整備、應變到復原等各防救階段工作之執行能力,俾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,於平時與災時,除配合中央機關繆力建設災防整備與救災動員之外,本身也具備一套防災體系,以期能在第一時間掌握情勢、投入救災、與中央順暢聯繫和通報,俾減少災害發生與民眾生命財產損失。
藉由平時召開「災害防救會報(或三合一會報)」,災害發生時成立「災害應變中心」,災後設置「重建推動委員會」,建構本市災害防救體系。
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圖:
中央至地方防救體系架構圖說明:
一、中央及地方災防體系三級制:我國災害防救體依災害防救法規定,區分為「中央」、「直轄市、縣(市)」及「鄉鎮(市、區)」三層級。
二、會報及委員會決定災防政策:
(一)行政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,依災害防救法第6條,設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」。
(二)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1款,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各一人,分別由行政院院長、副院長兼任。
(三)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款,為執行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」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,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,行政院設「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」,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。
(四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8條,設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會報。鄉(鎮、市)公所依災害防救法第10條,設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會報。
三、各級政府設專責幕僚單位:
(一)行政院依災害防救法第7條第2款,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,置專職人員,處理有關業務。
(二)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2款,設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、縣(市)災害防救會報事務。
(三)鄉(鎮、市)政府依災害防救法第11條第2款,設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會報事務。
四、災害應變中心構成應變核心:
(一)依災害防救法第13條,重大災害發生之虞時,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、性質、災情、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,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。
(二)依災害防救法第12條,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行災害應變措施,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直轄市、縣(市)及鄉(鎮、市)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應視災害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,並擔任指揮官。
(三)依災害防救法第14條,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,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,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、單位或公共事業,應設緊急應變小組,執行各項應變措施。